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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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

更新时间:2022-11-25 15:43:14

  成都消防工程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设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阻水、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捆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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