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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办学校证照申领具体的便民举措(摘要)
更新时间:2025-04-01 16:40:20
一、可以批文应急领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代发。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颁证时出现短缺且省市教育部门短期内无法调度的,应及时通报同级登记、公安部门在受理民办学校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申领印章时允许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申请人)以批文暂代《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及时出示相关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免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预先核名指导。各区(市)县教育审批(登记)部门应预先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校名核准(或登记)、变更手续。校名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区”为后缀名,冠以“实验”、“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校名应严格按规定核准,不得冠以“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侵权;名称中应标明组织形式,学历学校分别为“小学校”、“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即初中)、“高级中学”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修学校”或“进修学校”。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幼儿园可在申请核名的同时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规范使用。
三、理顺消防管理流程。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依法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等文书的,可申领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住建部门应及时公开消防验收、备案与检(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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