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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更新时间:2026-03-23 13:59:14

  第十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查验意见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查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随机确定现场评定的检查部位,填写现场评定记录表并封存,严守保密规定和廉洁纪律。现场评定时,现场评定记录表应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交予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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