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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消防工程公司降低施工质量被罚1万元

更新时间:2014-04-25 10:51:06

   9日,记者从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近日,市公安消防支队双阳大队消防人员在对双阳区一家药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药厂的消防工程存在隐患,负责施工的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罚款1万元。

  据介绍,消防官兵在检查时发现,药厂的消防排风机控制电线未穿管保护,负责药厂消防工程施工的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问题,该单位负责人在做笔录时也证实了此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中后者明确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市消防部门决定给予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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