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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验收---消防整改、消防维护
更新时间:2017-02-20 14:09:34
成都消防验收提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