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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安装地下停车场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8-04-09 11:17:30
成都消防安装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坚守消防施工基本准则,努力最好每一个项目,努力让客户选的放心,用的舒心、专业从事成都消防工程施工、成都消防安装、智能化系统指导!我们始终秉承“致力于维护消防领域公共安全,消除危害人们生命安全的一切隐患!”
4.1一般规定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为车库 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 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 气瓶库;
4.1.5.3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 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 罐、加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 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 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防火间距
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7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车库与 调压站之间,车库与 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