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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工程关于商业住宅楼的消防设计问题的探讨

更新时间:2018-05-21 16:07:08

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区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2.0.8条定义,“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但《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没有明确定义,致使设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混淆不清。那么,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如何划分?成都消防安装认为《高规》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可以借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站、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可以推论,当首层设置每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时,可以列为普通住宅;当单个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商业用房的层数多于一层时,应列为商住楼。根据《高规》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群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和《高规》第3.0.1 条中规定,“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分为一类,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分为二类;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的商住楼为一类,除此以外为二类。”(其中每层建筑面积成都消防工程认为应按照商住楼商业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为基准)可知,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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