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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更新时间:2018-06-20 17:04:39
成都消防工程此次整治的主要对象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设置
(一)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二)汗蒸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
(三)汗蒸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四)水暖(或蒸汽)供热汗蒸房设有燃油或燃气锅炉的,锅炉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二、安全疏散
(一)汗蒸房应布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确需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尽端的,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二)汗蒸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汗蒸房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9m。
三、装饰装修材料
(一)汗蒸房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电加热汗蒸房的墙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地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
(二)采用水暖(或蒸汽)供热的汗蒸房,其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四、电气安全
(一)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二)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
(三)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四)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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