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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资料:老年人照料设施新建规修订内容

更新时间:2018-09-25 15:00:30

  一、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和层数

  1、独立建造且H>24m时,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5.1.1)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5.1.3A)

  3、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宜≤ 32m,应≤54m;

  4、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应≤2层。(5.3.1A)

  二、平面布置

  1、宜独立设置。

  2、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5.4.4A)

  3、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S≤200㎡且人数≤30人。(5.4.4B)

  4、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11.0.4)

  三、安全疏散及避难

  1、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H>24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5.5.13A)

  2、H>32m时,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5.5.13A)

  3、非消防电梯: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若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5.5.14)

  4、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15)

  5、避难间:(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包括设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疏散楼梯附近设置1间避难间;

  当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净面积≥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前室不适合)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2层,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四、建筑保温

  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500㎡,其内、外墙体和屋面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6.7.4A)

  五、消防设施

  1、消防电梯: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7.3.1)

  2、室内消火栓系统:高层和体积> 5000㎡的单多层(8.2.1)

  3、消防软管卷盘:应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设置间距应≤30.0m(8.2.4)

  4、自动灭火系统:无论层数均应设置,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8.3.4)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设置,其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8.4.1)

  6、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1.0h。(10.1.5)。

  7、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2.7)

  8、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应≥10.0lx;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应≥10.0lx。(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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