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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修正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更新时间:2019-09-04 16:3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消防法》修正案(草案)是“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成都消防工程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上的衔接,另外从实际修改的内容看,还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队伍转隶后机构称谓的调整,使之法定。

  成都消防工程修正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消防法》共有十一个方面的修改,逐条进行解读。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解读:本条主要是概括式规定,明确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这类建设项目需要按照本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同时,由于施工许可证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因此删除了有关“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解读: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

  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表述为“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解读:与原规定改动不大,有两点变化,一是是办理机关的变化,二将“审核”改为“审查”。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成都消防工程,秉承“严格管理、规范施工、优质服务”的主体要求,建立由从事消防专业施工多年的人员组成的专业施工队伍,并成立质量安全控制部,从技术上严把质量关、从安全管理上严防事故发生。现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施工管理机制,从工程维保、施工、检测上均有专业的施工机具设备、质量自检设备等;公司主营:成都消防安装、成都消防验收。欢迎各界朋友来电详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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