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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消防验收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0-23 10:55:21

  幼儿园建设工程是消防验收中比较常见的项目。虽然其体量较小,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但由于其建成后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幼儿、儿童,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需求而言,更具重要性、特殊性和严肃性。所以在消防验收中,往往是更加严格更加细致。下面是消防验收内部验收资料大家可以参考学习一下。

  一、设置层数。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层数不应超过3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层(室)或半地下层(室)。从日常工作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工程都遵守了这条规定,但存在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在幼儿园建筑中,教师宿舍、办公室、厨房等功能用房,应与儿童活动场所相区别对待,可以设置在地上1、2、3层以外的楼层,但供儿童使用的餐厅、饭厅等必须设置在地上1、2、3层,由此,在验收中需要留意餐厅与厨房配套设置在地下1层的情况;二是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忽略了儿童游艺场所的总平面布置要求,将这类场所设置在建筑上部楼层(如商场卖场)和地下或半地下室内(如超市)的情况还仍然存在。二、防火分区。因幼儿园的体量不大,在视觉感官和思维定势上存在一定的麻痹性,在消防验收时,幼儿园建筑的防火分区也是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的城市幼儿园,其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设有中庭或敞开楼梯的幼儿园,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设有封闭楼梯或防烟楼梯的则无需叠加计算防火分区面积。虽然,规范中提到幼儿园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或局部加设时,其防火分区或局部防火分区可以增加1.0倍,但在实际中,幼儿园设自动灭火系统的情况并不多见。三、安全疏散。幼儿园的安全疏散是验收的重点和难点,规范在要求上,着重对这一部分进行了强化。

  (一)疏散楼梯。一是幼儿园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不应少于两个;当存在顶层局部升高的情况,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二是因幼儿园为人员密集场所,而超过2层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均应设置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但考虑到幼儿的力量比较小,推开常闭式防火门较困难,所以在实际中发现,幼儿园绝大部分均采用的敞开式疏散楼梯间。

  (二)房间平面布置。位于幼儿园建筑的走道尽端(单项疏散)的房间,无论面积、用途、房间内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净宽等,一律应设2个疏散门;而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双向疏散)的房间,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8条第1项规定的,则可设1个疏散门。

  (三)走道最小净宽。我们在验收中普遍把握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1.1米”的规定,但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防火与疏散”中,对幼儿园的走廊宽度有更加详尽的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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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专门规定的,从其专门规定”的基本法理,幼儿园建筑的走道最小净宽应按照上表的要求执行。

  (四)疏散门最小净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不小于0.9米,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却对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的疏散门最小净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因此,笔者认为对儿童活动用房应从严把握不小于1.2米的要求,其他功能用房则把握不小于0.9米的要求。四、防火分隔。在幼儿园建筑中,厨房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穿越楼板和墙体的管道是火灾防御的薄弱处,在居住建筑中设置幼儿园的情况也大量存在。位于上述常见的情况之处,规范均作了具体要求,但在验收工作中却往往有所忽略。

  (一)厨房。厨房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的标注,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部位是厨房的操作间,而备餐间、餐厅灯则不需要;需要设置乙级防火门窗的隔墙,是操作间与其他房间、部位相连的内隔墙,而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外墙则不需要。

  (二)穿过楼板和墙体的管道。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在工作中,我们对管径超过100mm的管道,要求在楼板和墙体两侧分别加装阻火圈,对于管径未超过100mm的管道未作过多要求。

  (三)与居住建筑的防火分隔。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五、中庭和天井。中庭通常是指建筑内部的庭院空间。天井通常是指由房屋和围墙所围合形成的中央空地。中庭和天井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有“盖”、不能直接“见天”,后者无“盖”、能直接“见天”;前者作为“室内”对待,后者作为“室外”对待。在实际中,往往在幼儿园的中央位置设置天井,使其具备儿童活动场地的要求,同时利于自然采光、通风;但在验收环节发现,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等,为实现遮阳避雨或防止高空坠物的需要,往往在天井上面加个有机玻璃“盖”,那么天井即成为了中庭,室外即成了室内,仅一“盖”只差,就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这个部位的排烟、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增设消防设施等问题,甚至还容易导致其他新的问题产生。例如:一栋一类高层综合楼,一、二层为裙房,功能为幼儿园,二层局部、三层及三层以上为住宅;在初步设计阶段,幼儿园的中央位置为天井,其中的一部封闭楼梯间向天井开窗以自然采光通风,但在验收阶段,使用单位为防止上层塔楼部分高空坠物,在天井上加设有机玻璃“盖”,其结果导致封闭楼梯间的窗直接开向中庭,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该封闭楼梯间已不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应按照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在验收环节,忽略了中庭和天井的辨别,则有可能在源头关放掉先天性火灾隐患。六、室外消防给水。在实际中,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建筑的规模很少有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是“宜设”且并非强制性条文,在验收工作中未作过多要求,所以其消防给水的重点应在室外消防给水。

  (一)室外消防用水量。采取核算建筑物体积的方式,确定幼儿园建筑的室外用水量。通常情况下,幼儿园建筑的体积介于3000立方米和20000立方米之间,则室外消防用水量为15至20L/s。

  (二)室外消火栓数量。一是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至15L/s 计算。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二是市政消火栓与幼儿园的距离为5至40米范围内时,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市政消火栓与幼儿园的距离为150米以内,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三)室外消火栓压力。室外消火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米(采用喷嘴口径19毫米的带压力表的水枪和直径65毫米、长度120米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现场试水)。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采用喷嘴口径19毫米的带压力表的水枪,直接接到室外消火栓栓口处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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