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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程
更新时间:2020-05-08 17:02:01
微型消防站建设
重点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可联合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村(居)委会应根据需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设有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应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村(居)委会可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等联合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
人员配备
微型消防站设站长、消防员、值班(守)人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安或员工等担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村治安联防队员、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宜不少于6人,单位员(职)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人员。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24h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值班保安等人员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社区微型消防站实行24h值守,每班不少于1人,值守人员应能及时接收火警指令,并通知其他队员到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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