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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更新时间:2020-09-22 16:24:59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成都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消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成都消防工程,秉承“严格管理、规范施工、优质服务”的主体要求,建立由从事消防专业施工多年的人员组成的专业施工队伍,并成立质量安全控制部,从技术上严把质量关、从安全管理上严防事故发生。现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施工管理机制,从工程维保、施工、检测上均有专业的施工机具设备、质量自检设备等;公司主营:成都消防安装、成都消防验收。欢迎各界朋友来电详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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