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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及间距

更新时间:2021-01-29 16:24:51

  安全出口应急灯及消防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应遵循现行的国家标准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及《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20110317等相关条款;

  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1、安全出口指示灯安装高度

  成都消防安装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第9.2.4条款: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所指的是壁装或暗装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

  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间距

  消防安全出口灯及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距离,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24.7.6条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06第11章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1.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3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f、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成都消防工程,秉承“严格管理、规范施工、优质服务”的主体要求,建立由从事消防专业施工多年的人员组成的专业施工队伍,并成立质量安全控制部,从技术上严把质量关、从安全管理上严防事故发生。现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施工管理机制,从工程维保、施工、检测上均有专业的施工机具设备、质量自检设备等;公司主营:成都消防安装、成都消防验收。欢迎各界朋友来电详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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